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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山亭南趙莊村霸強行包地不同意者遭暴打  

發(fā)布日期: 2012-06-07 來源: 編輯:張秋峰

       

        舉 報 人:棗莊市山亭區(qū)馮卯鎮(zhèn)南趙莊村受害村民
        趙蘭玲 
        電話:13062008893
        緊鄰馮卯鎮(zhèn)水泥廠西側是我村集體土地,約50畝,2011年3月以前是承包到戶的基本農(nóng)田。2011年3月,我村村霸趙敬安、趙怡銀想以每畝每年200元超低價承包這片土地,期限為30年,大多數(shù)村民包括我不同意轉包,至今未簽合同,因而被村霸趙敬安、趙怡銀仇恨在心,在村民強烈反對的情況下,趙敬安、趙怡銀強行在這片地里栽滿了核桃樹,并在地周圍拉起了鐵絲網(wǎng)圍欄(目前違法狀態(tài)依舊),暴力阻止村民種地通行,欺壓、脅迫村民把土地低價轉包給他。由于村民仍不同意轉包土地,趙敬安、趙怡銀、趙瑞紅、趙柱等人先后故意找茬,暴打了我兒子趙住魯(鑒定結果為輕傷)、我村一戶姓孫村民(鑒定結果為輕微傷)、我家來走親戚的二女婿曹科勤(扇耳光兩次,未鑒定)和我(鑒定結果為輕微傷),并多次堵著我家大門叫罵,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先后三次砍斷多處馮卯鎮(zhèn)供電站往我家架設的、正常使用中的近300米電線。具體事實經(jīng)過如下: 
        2011年4月4日,我外出走親戚,僅我兒子趙住魯一人在家。大約早晨八點多鐘,村霸趙敬安氣勢洶洶來到我家大門口,以命令口氣說:“限你一小時之內(nèi),把我地里的電線清理掉(由于我家住在村外,十幾年前供電所從村里往我家架設了一條供電線路,大約有300米,有五六個電線桿栽在趙敬安想強行承包的那片地里,他便以電線桿栽在他地里了為借口來找我家麻煩)”。當時,就我兒子一人在家,他說:“就我一人在家,線路有電,危險,我一個人沒法撤電線,你看著辦吧”。趙敬安回頭從車里拿出一把斧子,到地里把電線桿砍斷,把電線砍成很多截。我兒子看他來者不善,一直未敢出門,只是在大門內(nèi)觀望。待他砍完電線后又叫上我村村民趙怡銀,惡狗般沖向我家大門口。同時,趙敬安叫罵著:“你不知深淺,今天非弄死你不可”,趙怡銀也是滿口污言穢語。趙敬安在我家門口拿了一根茶杯口粗細的木棍,一腳踹開我家大門,沖進我家來,向我兒子趙住魯打來,我兒子被追打到屋門口,情急之下隨手拿起把鉤子抵擋,但他們?nèi)硕嗲殷w型高大,另外我兒子無心傷害他們,只是抵擋,趙敬安用棍子打向我兒子趙住魯臉部和肩部,趙怡銀用拳頭捶打趙住魯胸腹部和背部。最后,我兒子趙住魯右臉下半部被打傷,腮幫子被撕岔,嘴內(nèi)部還有多處傷痕,右肩和腰部被打成內(nèi)傷,一直隱隱作痛,2011年4月11日,我兒子趙住魯?shù)膫麆萁?jīng)山亭區(qū)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
        事發(fā)后,我兒子趙住魯住進區(qū)醫(yī)院,臉部多處傷口縫合,趙敬安不光不聞不問,當天下午我打電話詢問他為什么要打我兒子時他還叫囂說:“打你兒子,這才是個開頭,是輕的,你要做好長期的思想準備,咱倆沒完,要么你弄死我,要么我弄死你,我弄不死你便弄死你兒子,弄不死你兒子弄死你孫子…”(有錄音為證)。 
        2011年4月6日,大約早晨7點左右,趙敬安的父親趙瑞紅、趙敬安的母親拿著斧頭,堵著我家大門叫罵,搬我家門口的果樹枝堵大門,趙敬安在旁邊慫恿,做出了有人出頭就打的架勢,之后趙敬安用斧頭把我家電線砍成九截。我和家人沒敢出去,撥打了110報警,派出所來了兩位民警把他們趕走了。
        2011年4月6日,大約中午11點,我請了馮卯鎮(zhèn)供電站的電工打算把電線架在趙敬安的鐵絲網(wǎng)圍欄外邊(咱惹不起,躲還不行嗎),趙敬安對要幫忙把電線從他地里拽出來的親戚鄰居恐嚇說:“只允許趙蘭玲一個人去拽電線,別人誰都不能進我的地!”,當我一人正在地里拽電線時,看見趙敬安伙同他父親趙瑞紅、趙敬安母親(她手里拿著斧子)和趙柱從北邊大約50米處氣勢洶洶向我沖來,我看形勢不妙,于是一手拉電線,一手撥打110,最后我只拽出來九截中的兩截電線,趕忙跑回家來躲避,趙敬安等人追打我,一直追我到我家大門口,沒進來,又堵住門口大罵。不久,派出所兩位民警以及村支部書記趙啟樸、村主任趙蘭文先后趕到,趙敬安等人便走了,趙啟樸說:“你先把電線接好,其他事以后再說”。之后,鎮(zhèn)供電站的電工幫我沿著路邊把電線架在了趙敬安鐵絲圍欄外。
        2011年4月7日,我村一戶姓孫的村民也因為不同意轉包土地給趙敬安,趙敬安便以“你去看你的地我不管,但是你不能碰我的圍欄”為由刁難他,因而引起爭執(zhí),最后這戶村民被趙敬安、趙瑞紅、趙柱暴打,鼻子被打岔住院,經(jīng)山亭區(qū)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微傷,但他害怕趙敬安的暴力,不敢經(jīng)公,聽說他要和趙敬安私了。
        2011年4月8日,大約中午12點,我從農(nóng)田干活回來后發(fā)現(xiàn)家里又停電了,我讓4月7日剛來到我家走親戚的二女婿曹科勤騎摩托車到外邊去看看怎么回事,曹科勤發(fā)現(xiàn)我家電線在舊石子廠處被趙敬安再次砍斷。曹科勤在回來的路上時,趙敬安拿著一把鐵鍬,趙柱拿著一根鋼管把曹科勤的摩托車攔下,趙敬安問道:“你是誰?”曹科勤說:“我是這家的親戚,電線是你們砍斷的嗎?”趙敬安說:“是又怎么樣!”說完后,不管三七二十一,趙敬安和趙柱各用一只手死死逮著曹科勤的左右胳膊,另一只手分別同時狠狠地扇曹科勤的左右臉(曹科勤始終未還一下手)。打了一陣后,兩個人便走到北邊喊來了趙敬安父母、嫂子,開來了一輛轎車(車號為魯DJ5899)堵住我家已鎖上的大門(由于害怕他們再打人,所以曹科勤回來后我們趕快鎖上了大門)。趙敬安、趙瑞紅、趙柱三人用棍子砸門,往家里扔石頭(最后把直徑5厘米的鋼管門栓推彎,鐵門砸爛,有推門的照片為證),趙敬安母親和嫂子在門口叫罵,趙敬安母親還狂妄地說:“這是村大隊里支持的,打你才開始來”。在我撥打110后,派出所三位民警來之前,趙敬安和趙柱開車便跑了,趙敬安父母、嫂子躲到了北邊地里。我想打開門讓民警進來了解情況,但門已壞了,沒能打開,民警說:“不用開了,我去找他們”。
        2011年4月8日,大約下午3點,我又找了鎮(zhèn)供電站的電工來接電線,我妻子和曹科勤用小車推著電線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走,當我妻子和曹科勤走到舊石子廠處時,趙敬安、趙瑞紅、趙敬安母親、嫂子和趙柱等五人又把他們團團圍住,趙敬安指著曹科勤的鼻子說:“你不是會報警嗎?你不是會拍照嗎?”說完后,趙敬安和趙柱再次各用一只手死死逮著曹科勤的左右胳膊,另一只手分別同時狠狠地扇曹科勤的左右臉(曹科勤始終未還一下手),趙敬安嘴里還說著:“你吭一聲就弄死你!”打了一陣后,趙敬安、趙瑞紅和趙柱等三人又沖我跑來,我看氣勢不對,趕忙跑到附近一家石子廠躲避,看到我去了石子廠屋內(nèi),趙敬安、趙瑞紅和趙柱分別拿著鐵鍬和棍子向我沖來,趙敬安趕到后兇神惡煞地說:“你藏的夠掩靜的”。這時就我一個手無寸鐵的60多歲的老頭子,無法抵擋他們,我便趕緊把門關上,趙敬安、趙瑞紅、趙柱用鐵鍬鏟門,用棍砸門,把門鏟壞、砸爛后,他們把我摁倒在地,三人又一哄而上打我,一個人用腳死死踩住我的身體,不讓動,瘋狂的用鐵鍬鏟我的腿,用棍砸我,用腳跺我,我說:“別打我了,我改了還不行嗎?”,他們?nèi)圆蛔∈,嘴里還不停地叫罵著。結果,我頭部被打出多處傷痕,神志恍惚,左胸及肋部至今疼痛不止,大腿和小腿浮腫,還有很多被鐵鍬鏟出的傷口(有派出所現(xiàn)場拍的照片為證),后經(jīng)山亭區(qū)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
        經(jīng)咨詢律師后得知,趙敬安、趙怡銀、趙瑞紅、趙柱、趙敬安母親及嫂子等人的行為主要涉嫌以下罪行,供領導參考:
        一、破壞電力設備罪:
        趙敬安三次破壞、砍斷多處馮卯鎮(zhèn)供電站往趙蘭玲家架設的、正常使用著的輸電線、電線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聚眾斗毆罪:
        2011年4月6日上午,趙敬安的父親趙瑞紅、趙敬安的母親拿著斧頭,堵著趙蘭玲家大門叫罵,搬趙蘭玲家門口的果樹枝堵其大門,趙敬安在旁邊慫恿,做出了有人出頭就打的架勢;
        2011年4月6日中午,趙敬安、趙瑞紅、趙敬安母親、嫂子和趙柱只允許趙蘭玲一人到地里拉電線,借機追打趙蘭玲至家門口,并堵門大罵;
        2011年4月7日,南趙莊村一戶姓孫村民也因不同意轉包土地給趙敬安,被趙敬安、趙瑞紅、趙柱暴打,鼻子被打岔住院,法醫(yī)鑒定為輕微傷;
        2011年4月8日中午,趙敬安、趙柱用鐵鍬、鋼管在路上攔住騎摩托車看電線回來的曹科勤,兩人分別同時狠狠地扇曹科勤的左右臉好幾耳光(曹科勤始終未還一下手)。之后,趙敬安、趙瑞紅、趙柱、趙敬安母親、嫂子等,開車把趙蘭玲家大門堵住大罵,用棍子砸大門,往趙蘭玲家里仍石頭;
        2011年4月8日下午,趙敬安、趙瑞紅、趙敬安母親、嫂子和趙柱等五人團團圍住去接電線的趙蘭玲妻子和曹科勤,趙敬安、趙柱分別同時狠狠地扇曹科勤的左右臉好幾耳光(曹科勤始終未還一下手);隨后,趙敬安、趙瑞紅和趙柱又追打走在后面的趙蘭玲至石子廠屋內(nèi),鏟爛、砸壞門后把趙蘭玲拽出來摁倒在地,三人一哄而上把趙蘭玲暴打一頓,法醫(yī)鑒定為輕微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ǘ┚郾姸窔藬(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ㄈ┰诠矆鏊蛘呓煌ㄒ谰郾姸窔斐缮鐣刃驀乐鼗靵y的;
     。ㄋ模┏中稻郾姸窔。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2008年6月25日,第三十六條 [聚眾斗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強迫交易罪:
        趙敬安、趙怡銀通過威脅、鎮(zhèn)壓、自行在土地周圍拉起鐵絲網(wǎng)圍欄,栽滿核桃樹、刁難村民等暴力手段,強制幾十戶村民轉讓近50畝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ㄒ唬⿵娰I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ㄋ模⿵娖人宿D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chǎn)的;
     。ㄎ澹⿵娖人藚⑴c或者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2008年6月25日,第二十八條。蹚娖冉灰装福ㄐ谭ǖ诙俣鶙l)]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斐杀缓θ溯p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ǘ┰斐芍苯咏(jīng)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ㄈ⿵娖冉灰兹我陨匣蛘邚娖热艘陨辖灰椎;
      (四)強迫交易數(shù)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shù)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四、故意傷害罪:
        2011年4月4日,趙敬安、趙怡銀跑到趙住魯家中把趙住魯打成輕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趙敬安三次破壞、砍斷多處馮卯鎮(zhèn)供電站往趙蘭玲家架設的、正常使用著的輸電線、電線桿;2011年4月8日中午,趙敬安、趙瑞紅、趙柱三人用棍子砸門,把趙蘭玲家鐵門砸爛,直徑5厘米的鋼管門栓推彎,導致大門無法打開;2011年4月8日下午,趙敬安、趙瑞紅、趙柱追打趙蘭玲至石子廠屋內(nèi),用鐵鍬鏟門,用棍砸門,把門鏟壞、砸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2008年6月25日,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六、趙敬安、趙怡銀的強行包地行為自始無效:
        趙敬安、趙怡銀通過威脅、鎮(zhèn)壓、自行在土地周圍拉起鐵絲網(wǎng)圍欄,栽滿核桃樹、刁難村民等暴力手段,強制幾十戶村民轉讓近50畝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行兇者趙敬安多次打人、破壞公私財物之后,至今仍強行霸占著村民的土地!我村受害村民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就這樣地被肆意侵犯,我們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就這樣地被強行霸占,我們法定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就這樣地被蹂躪,真理何在?法律何在?乾坤朗朗,晴天何在?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何在?!我們老百姓作為弱勢群體,除了被欺壓、被壓迫、被任意擺布,只能在此跪求各級政府領導: 
        一、依法嚴懲村霸趙敬安、趙怡銀、趙瑞紅、趙柱、趙敬安母親、嫂子等人的以上違法、犯罪行為,賠償我們的財產(chǎn)、精神損失,還我和我的家人以及我村受害村民一個公道。今天趙敬安等人只是強行承包了幾十戶人家的土地,打了我們兩家人,破壞了我家的財產(chǎn),如果趙敬安等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明天他們還會變本加厲欺壓其他更多的百姓,干出更多無法無天、無視政府的行為,禍害更多的無辜村民;
        二、依法保障受害村民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目前正是種植地瓜的最佳節(jié)氣,請盡快歸還受害村民的生命田,以免錯過農(nóng)時。
        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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